搞不明白,到底属谁的工人?看完!
负责装卸的工人在受伤后,被招聘公司和用工公司同时认为与自己没有劳动关系,并且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那么,到底哪家公司才是与该工人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最终认定招聘公司是与工人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主体。
工人受伤
两公司都想“脱责”
2020年12月1日,成都某搬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搬运公司)与大英县某人造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造板公司)签订《原料卸车、加工承包合同》,服务内容为原料卸车和木材加工,承包期限从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人造板公司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宿舍和工作餐,搬运公司负责人员的聘用并支付报酬,并且双方约定搬运公司对产生的劳务纠纷、工伤、病残和安全事故负责。
2021年4月13日,李伟(化名)被搬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月(化名)的堂哥刘星(化名)招聘进人造板公司厂区从事装卸车司机、上料、卸料工作,工资由刘星代搬运公司支付。2021年6月1日,李伟在工作中受伤并入院治疗,治疗费用由刘星垫付,并且李伟一直通过微信与刘星协商工伤赔偿事宜。
李伟受伤后,搬运公司与人造板公司均不认为自己是与李伟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无奈的李伟只能提起劳动仲裁,最终经裁定认为与李伟建立劳动关系的是搬运公司。搬运公司不服裁定,向邛崃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与李伟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和搬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搬运公司认为,该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刘月均不认识李伟,李伟不受公司管理,公司也不向李伟支付工资,并且李伟上班的地方是人造板公司,所以不应当认定自己是与李伟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
人造板公司与李伟均认为,人造板公司与搬运公司签订的《原料卸车、加工承包合同》中明确了人造板公司已经将装卸工程等工作承包给了搬运公司,搬运公司从中获利,并且李伟的工资来源也是搬运公司,所以与李伟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应当是搬运公司。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料卸车、加工承包合同》约定内容,及刘月与刘星的关系,刘星代表搬运公司做出招聘人员、人员管理、发放工资等一系列行为,与李伟陈述的其与搬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最终判决李伟与搬运公司自2021年4月1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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