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发表于 2023-7-21 21:30:01

父母子女共同购房 产权归属??


  父母资助子女购房,有的出资一部分、有的出资全部、有的是婚前购置、有的婚后才买,情况多种多样,这就导致房产归属在认定上存在复杂性。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涉房屋由父母(刘甲、赵乙)主要出资并登记在子女(刘丙、刘丁)名下,产权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法院综合考虑房屋实际出资情况后,依法判令案涉房屋由刘甲、赵乙、刘丙、刘丁按份共有,其中刘甲、赵乙共有64%,刘丙占有18%,刘丁占有18%。
  法院查明,2017年11月27日,刘甲、赵乙因觉得爬楼辛苦,将其位于南昌市一套楼梯房出售得款63万元,并打算购买一套电梯房养老。在同子女刘丙、刘丁商议后,刘甲、赵乙出资68万元(旧房卖得63万元,另加5万元),刘丙、刘丁共同出资38.5万(各出资19.25万元)元购买了一套电梯房。刘甲、赵乙本意是该房屋由二老居住终老,子女刘丙、刘丁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待老人去世后,房屋由子女刘丙、刘丁处置。因此,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刘丙、刘丁名下,各自占有50%的份额。后因刘丙、刘丁在外地工作多有不便,围绕赡养问题双方矛盾重重。刘甲、赵乙为此诉至本院,以案涉电梯房为三方分别出资、共同购买为由,请求对上述电梯房的产权进行确权分割。
  法院认为,刘甲、赵乙作为主要出资人,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刘丙、刘丁名下,并不能据此认定双方成立赠与关系,而应当根据相关证据(如出资情况等)核实真正的权利人,并申请登记机构更正登记,或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重新确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电梯房刘甲、赵乙共同出资68万元,刘丙、刘丁共同出资38.5万(各出资19.25万元),根据三方购房时出资情形来看,现有房产的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原告刘甲、赵乙要求房屋产权变更及确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又因诉争房产系三方共同出资购买,应按三方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房产登记的权利人并非物权的最终认定
  法官庭后表示,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应为登记权利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此时,不动产登记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实际权利的状况,也并不能据此认定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绝对”的证据力。
  法官表示,本案看似财产纠纷,实则是因赠与、赡养而引发的家庭纠纷。作为子女的刘丙、刘丁长期在外地生活、工作,可能因多有疏忽而与父母产生嫌隙,子女不应过多计较老人财产的得失,应以赡养、孝顺老人为第一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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