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发表于 2023-7-28 09:26:38

挂名公司监事就想拿钱,想得美,法律怎么看?


      被他人指派挂名公司监事,是否可以享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 近日,文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挂名公司监事引发的劳动争议案。
  2013年至2016年,A某担任某公司监事并进行了工商登记,任期届满后,A某未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也未到工商局变更登记。2021年,A某向就业中心申请保险补贴,被告知其担任公司监事,不符合申请条件。后A某要求公司撤销其监事职务并到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但公司一直不予办理,故A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2021年及2022年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补贴1.2万余元并支付监事用工劳务费10余万元。
  文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某认可其担任公司监事一职系受到案外人B某的指派。A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到公司担任监事一职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义务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应当有所认识,却仍贸然接受别人的指派任职,且在任期届满后并未向公司请求辞去监事一职。A某不能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保险补贴”的结果是其自己的过错导致,A某应当为其过错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A某任职期限届满后,未及时根据公司章程改选监事,在公司的管理上存在过错,但管理上的过错是否给A某造成经济损失,属于侵权的范畴,并不是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范围,对于A某要求由公司赔偿其保险补贴款1.2万余元,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对于A某要求公司支付10余万元劳动报酬的问题,A某自认其从未到公司上班,也从未履行过监事职务。而根据查明的事实,A某之所以到公司任职完全是受到案外人B某的指派,A某与公司之间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对A某的劳动报酬进行过约定,A某也从未向公司提供过劳动,故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A某要求公司支付10余万元劳动报酬的诉讼于法无据,最终判决驳回A某的全部诉请。
  判决后,A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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