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发表于 2023-9-2 17:00:02

借钱,这点证据够吗、


  原告A和被告B系朋友关系。A诉称,2018年8月B向其借款10万元,A通过银行转账将10万元借款汇入B的账户中,但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因B拒绝偿还,A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归还借款。
  本案中,A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实其向B转账10万元的事实,对其主张履行了初步举证责任。B抗辩涉案转账是A偿还B与案外人的款项,并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明。但根据B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B与案外人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款,且案外人出庭陈述的内容与B的主张自相矛盾,故B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虽没有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但A向B转账10万元是事实,且双方之间无其他经济交易,A主张案涉的10万元系借款的理由成立。
      根据双方的交易明细,B已经偿还了3万元,尚欠7万元未偿还,故判决B偿还尚欠A的7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释法  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基于信任,双方之间往往只会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债权凭证,这就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提供实际转账的证明比较容易而证明借贷合意却很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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