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发表于 2023-12-18 09:32:52

小心,企业人格混同,有可能无限责任!


人格混同,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出现混同的情形。

1、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由于母子公司间存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虽然系独立的法人实体,但人事、财务、管理都是由母公司管理运作,难保证其自身独立性,据此,就会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企业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因为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下,一方所持有的对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对方出资给自己的财产,如该部分股份达到了控股程度,则表面上看似乎是二个相互独立的企业,但实际上已经混合为一体,从而产生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3、股东人格混同。总公司和子公司以及投资公司的董事、监理相互兼任,且各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由投资者一人掌握。法人人格混同行为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破坏市场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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