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抵押给了银行,为啥不管用?
房主不仅未在期限内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且还将房屋抵押给了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能否取得抵押权?
2018年5月4日,蔡某庚与季某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季某强将其拆迁获得的某小区1103室拆迁安置房转让给蔡某庚,转让价52万元,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者要求对方支付总房价两倍的违约金。蔡某庚支付房款后,季某强将该房屋交付给蔡某庚,蔡某庚经装修后于2018年入住至今。
2022年9月,案涉拆迁安置房具备办证条件,蔡某庚多次催促季某强配合办理变更房屋产权手续。季某强向蔡某庚出具书面过户协议,承诺于今年1月1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另查明,季某强在2022年9月14日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证后,以案涉房屋作为抵押物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56万元。该银行在贷款审查时仅查看了季某强的房屋产权证书,并未对抵押房屋进行实地勘察,于同年12月20日办理了案涉房屋的抵押权登记,随后发放了贷款。
因季某强未能如期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蔡某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注销该房屋的抵押登记、季某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蔡某庚与季某强于2018年5月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支付了房款并接手房屋入住至今。在该房屋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后,季某强应当按约协助蔡某庚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但在蔡某庚催告下,季某强拒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反而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在办理贷款抵押手续时并未查看抵押房屋现场实际情况,亦未能尽到审慎核查责任。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并非蔡某庚的过错导致房屋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在前,抵押权设定在后,蔡某庚对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应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故对蔡某庚要求注销抵押、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认定某商业银行未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判决某商业银行注销抵押登记,季某强协助真实权利人蔡某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某商业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这类案件在处理过程中除了涉及拆迁安置房的买受人与拆迁户的过户请求权争议外,还涉及安置房买受人与银行抵押权人的争议。拆迁户将拆迁安置的房屋予以出售并实际交付后,其使用该房屋进行抵押属于无权处分。
针对此类情况,核心在于其是否构成善意。而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手续时,未核实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而仅凭当事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直接办理抵押贷款,银行存在重大过失,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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