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发表于 2024-5-31 15:14:37

挖"老东家"客户碰了红线吗?


近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小王跳槽后违反与原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在入职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后,利用原工作岗位掌握的与公司有稳定交易关系的客户名单“挖客户”,致使原公司经营利益受损,这种情况违规吗?

法院查明,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进出口业务、化学药品原料、制剂、兽用化学药品等。2017年10月,小王入职甲公司并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公司详细客户资料等。保密期限为劳动合同期内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3年内,若违反保密协议,视情节轻重赔偿甲公司1万元至20万元。小王在甲公司任职期间与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开展业务接洽。

2020年6月,小王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5月,小王入职乙公司。乙公司经营范围为药品批发、药品进出口、兽药经营等。入职后不久,小王主动联系上述4家公司,告知其可以提供的产品、价格以及放账服务等内容。2022年6月后,4家公司陆续与乙公司发生交易,交易金额70余万美元。甲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小王、乙公司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销毁商业秘密载体、赔礼道歉、赔偿其损失7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不具有价值性,不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遂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认为,甲公司通过其掌握的客户信息为其经营销售、决策管理提供依据及参考,为此需付出人力、财力,应认定上述信息具备商业价值。小王入职乙公司后主动联系案涉客户,并对客户感兴趣的产品提出报价,主动提出放账服务,其行为系有针对性地为乙公司创造贸易机会,属于违反保密协议,使用其所掌握的客户信息为乙公司获取利益的行为,侵害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甲公司与乙公司经营范围存在竞争关系,乙公司在小王未入职乙公司前未与案涉4家公司有过交易,在小王入职后短时间内即与案涉4家公司产生了数额较大的交易,应认定乙公司应当知悉小王使用了其在甲公司所掌握的客户信息促成乙公司与涉案4家公司的交易,故应认定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据此,法院结合甲公司客户信息中构成商业秘密部分的商业价值,小王、乙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不正当竞争行为性质、情节、持续时间、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额等因素,判决小王、乙公司连带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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