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发表于 2024-5-31 15:20:03

偷录他人微信聊天记录


小林为某公司高管,与小刘等3名员工原为上下级同事关系。小刘等3名员工建立了微信群,曾在群中聊天称小林“没管理能力”“两面三刀”等。小刘的电脑原为公司配备的办公电脑,公司与小刘解除劳动关系后,小林通过微信向小刘发送通知后收回电脑。由于小刘无法进入公司,通过远程操作退出了电脑微信。小林收到电脑时,电脑未关机,就通过脱机状态翻看微信历史聊天记录,并对小刘等人的聊天记录通过电脑自带的录屏功能进行取证。
小林称,小刘等3人在微信群中对其诽谤谩骂侵犯其名誉权,于是向法院起诉。小刘等3名员工表示,涉案聊天群并非工作群,小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查看离线状态的私人微信聊天记录,侵犯了小刘的隐私权,证据不具备合法性。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小林取证过程中,在明知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存在隐私信息的情况下,未经允许翻看小刘个人微信账户中聊天记录的行为,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小林未尽到其主张事实相应的举证责任,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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