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叉戟》爆火,聊聊其中的人格权!
播放剪辑视频损害他人名誉、职场性骚扰、随意将他人照片用于商业,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些行为的规制也都被写入了民法典人格权编。6月23日,由公安作家吕铮同名小说改编的电视剧《三叉戟》完美收官,获得口碑收视双丰收。该剧讲述了号称“三叉戟”(“大背头”崔铁军、“大棍子”徐国柱、“大喷子”潘江海)的三位临近退休的警察,因老同事夏春生的牺牲又重聚一起再次联手查案的故事。
该剧作为一部公安题材电视剧,涉及不少法律知识,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几个涉及人格权的案件,如徐国柱(董勇饰)执法视频被剪辑曝光、夏静怡(杜娟饰)被客户性骚扰、崔铁军(陈建斌饰)办理抓嫖案时发现他儿子和夏静怡的照片被印在“招嫖”卡片上。
损害他人名誉需担责
该剧第6集,潘江海(郝平饰)的师弟郑光明(荣飞饰)约其见面,并给他介绍了一位姓张的老总。这位张总说,他们公司董事长有个状告警察打人的案子想请潘江海参谋一下,并许诺潘江海,只要他能帮忙,就让他去公司当法律顾问,潘江海随即答应为其出谋划策。
潘江海建议,张总把警察违规执法视频发到网上,抢占舆论制高点。但张总公司董事长在警察执法时,先呵斥、推搡了警察。郑光明建议他们把声音和画面处理一下,再发网上。经过剪辑的视频很快在网上引发热议。许多网友纷纷指责徐国柱违规执法,乱用警械。
张总通过剪辑视频,捏造事实,诋毁、贬损徐国柱及警察群体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播放剪辑视频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需担责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指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民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创人格权独立成编,在第1024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因此,剧中张总发布经过剪辑的视频,损害徐国柱及警察群体的名誉应担责。
这次事件中,郑光明、潘江海在背后为张总剪辑视频出谋划策,是否需要担责?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169条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因此,郑、潘两人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假设张总在网上发布的视频未经过剪辑,是否构成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碍公务罪”?一般而言,发布警察违规执法视频属于公民行使监督权的行为,意在纠正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难以构成妨碍公务罪。但公民行使监督权时应当保证客观,发布的视频需要尽可能完整、清晰,且不得以侮辱、诽谤方式贬损执法人员的名誉。若公民以发布违规执法视频为由,威胁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则涉嫌构成妨碍公务罪。
民法典第1025条也明确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职场性骚扰涉及
的有关法律问题
该剧第11集,夏静怡被客户秦总约到办公室谈业务,结果一进门,对方就把门锁上图谋不轨。夏静怡吓坏了,踹了对方一脚跑了。她本不打算把这件事情和任何人说,但秦总来公司投诉,而老板明知道夏静怡是受害者,却仍让她给客户道歉,还说这是正常的潜规则。
职场性骚扰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公司责任怎么算?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性骚扰概念,但我国宪法、刑法、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均对类似行为有相应规定。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第58条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何理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44条明确,“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民法典第1010条也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和受刑法规制的强奸、猥亵、性虐待等暴力侵犯女性身心健康的行为相比,职场性骚扰多表现为语言骚扰、性挑逗及性胁迫。这类行为隐蔽性强、难以量化,使其长期面临标准界定不明晰、取证难等困境。在剧中,为了取证,花姐(胡可饰)精心打扮后,带上微型摄像头,以夏静怡公司领导身份再次找到秦总。秦总拉上百叶窗,又想对花姐实施性骚扰。最终,“三叉戟”迅速赶到,制止秦总的行为,并让其录下视频,向夏静怡真诚道歉。
他人照片不得随意使用
第19集中,崔铁军接到治安支队求助办理一起涉黄案件。办案过程中,到浴场卧底的崔铁军手机上收到了对方发来的不少美女照片,价钱从888元到1888元不等,潘江海翻照片时,无意中看到了夏静怡的角色扮演照片。这让三人顿时警惕起来,遂深入调查。
崔铁军以嫖客身份再三给拉皮条的发消息确认,对方说保证是本人,但上楼按响房间门铃,失足女并不是夏静怡。警察一举抓获拉皮条的和失足女后,对方说照片大多是网上下载的。潘江海还在一堆照片里找到了崔铁军儿子崔斌(宿丹饰)穿女装拍摄的角色扮演照片。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照片违法吗?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作为公民人格权利中的一种,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同时,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肖像,也属于侵害肖像权。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明确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剧中,崔斌经夏静怡同意,两人或单独或合拍了多张角色扮演照片。崔斌虽然拍摄了夏静怡的角色扮演照片,并应用于商业宣传中,但其经过夏静怡同意,不构成侵犯其肖像权行为。但浴场皮条客私自将夏静怡、崔斌的角色扮演照片用于商业行为则侵犯其肖像权。
民法典对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制,如第11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侵犯公民肖像权通常该承担何种责任呢?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16条、22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如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进行确定。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有评论说,《三叉戟》作为一部国产刑侦片,人物刻画到位,剧情推进不拖沓,是一部良心大作。也有评论说,结局太烂,反派被打倒过于轻易,后劲不足。孰是孰非?看过自知!但该剧通过剧情普及的法律知识,如人格权、妨碍公务、正当防卫等值得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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