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发表于 2024-8-24 10:39:45

车辆停在小区被砸坏,损失谁承担?


业主杨女士的车辆在公共停车位被砸,挡风玻璃受损。物业虽然确认为人为破坏,但由于监控的覆盖角度和清晰度问题,未能确定具体的肇事人。杨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失职,遂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其维修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一般情况下,物业在提供管理服务的过程中会采取一些常见安全措施,包括在公共区域内安装监控设置、门禁系统设置、安保岗位安排、专人定时巡逻检查等。可是,现无法查实具体肇事人,且物业公司也没有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义务维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这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巡逻、安装监控设备等措施,物业服务合同和相关法规要求物业在提供服务时,不仅要按约履行,还要确保业主在小区内的基本安全。如果因物业的疏忽导致业主损失,即使无法直接追责,也可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由物业承担一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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