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发表于 2024-11-23 17:20:36

在快手,用别人头像发表不当言论?


       网络空间虽是人们交流思想的场所,肆意发布不当言论,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今年7月,王某某、徐某某未经任某某同意,在快手平台个人账号发布的视频中,用任某某的头像进行评论,并用带有侮辱性、诽谤性的不当言论对任某某进行攻击。事后王某某、徐某某虽删除了相关内容,但此事对任某某的心理、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因此任某某将两人诉至楚雄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公开在视频平台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发表贬损性言语的行为将会影响对方的社会评价,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劝导,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经调解,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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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醒,随着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的蓬勃发展,微信、抖音、快手等平台给每个人提供了更多自我表达的机会,但互联网非法外之地,每个人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保持言论的客观和表达的理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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