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0-7-14 18:19:07

银行卡被盗刷,一个动作 3.3万元损失款全被追回!

       卡在身上,却突然接到了银行发出的9条短信扣款通知,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出事后,广州市民刘女士马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最终,随着广州中院二审判决的作出,刘女士的3.3万余元损失款全被追回。  卡在身上 却被盗刷3.3万余元  2018年5月26日,刘女士的手机突然接到了某银行发出的9条短信,通知其银行卡的余额变动。银行卡明明已经开通了密码使用,钱怎么能在刘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不翼而飞”呢?  刘女士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盗刷了,当即打110报警,并到最近的银行柜员机取款,刚取了5000元现金,想要接着再取时,卡里的余额已显示为0元。刘女士马上对涉案银行卡进行挂失冻结,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后经核查,被盗刷的银行卡通过京东支付——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六笔,共支付了19000元,通过另一终端支付了三笔,共支付了14997元。  经公安部门的介入及刘女士的追讨,京东支付——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退回了19000元给刘女士,但仍有14997元未被追回,刘女士认为作为储蓄机构的银行未对自己存款进行周密的保护,故起诉到法院,要求某银行对14997元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二审 改判损失由银行赔偿  那么,某银行是否应对刘女士涉案借记卡损失14997元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刘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了涉案借记卡,刘女士与某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某银行对刘女士涉案借记卡账户资金负有风险控制、安全保障等义务。  其次,本案是刘女士因涉案借记卡账户被扣划三笔共14997元引起的纠纷,某银行确认由某第三方支付机构发起支付指令。对刘女士的上述主张应予采信。  再次,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某银行作为账户所在的商业银行应在涉案借记卡账户与某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进行客户身份鉴别,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验证客户身份,但某银行明确表示其未直接验证客户身份,故其对涉案借记卡被盗刷损失14997元存在过错。  最后,涉案借记卡的历史交易信息反映涉案三笔交易发生时间前后间隔不到10分钟,刘女士收到某银行发出的短信通知后,已经意识到涉案借记卡被盗刷,即打110报警,并到其最近的柜员机取款,后经公安机关的介入追回了19000元,刘女士已尽力避免损失的扩大。某银行表示其不清楚某第三方支付机构划款是否需要刘女士的密码,也不清楚涉案借记卡何时与某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也不清楚涉案借记卡与某第三方支付机构何时发生首次交易也不符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故在某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交易需要刘女士的借记卡密码,不足以证实刘女士对涉案借记卡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由某银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某银行在涉案借记卡账户与某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未直接验证客户身份,未尽到对账户资金提供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对刘女士涉案借记卡被盗刷损失14997元存在过错,某银行作为发卡行应向持卡人刘女士承担赔偿涉案借记卡损失14997元的违约责任。广州中院二审改判,某银行向刘女士支付14997元。  [法官提醒]  发现资金被异常刷取  第一时间报案并挂失  广州中院金融审判庭法官吴湛表示,借记卡通过网上支付方式被盗刷资金的现象频现,发卡银行应当尽到风险控制、安全保障以及在借记卡账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直接验证客户身份等义务。持卡人在进行网上支付时应提高警惕,审慎保管交易密码及相关个人信息,在发现资金被异常刷取时,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挂失借记卡,尽力避免损失的扩大。
来源:羊城晚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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