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发表于 2017-8-26 23:13:21

非法行医“罪由” 如何定



[摘要]海淀法院审结非法行医案,这是最高法院修改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后审结的首起相关案例。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行医案,这是最高法院修改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后,本市法院审结的首起相关案例。被告人司某非法行医,其行为虽不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也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判刑1年半,处罚金5千元。2012年7月,司某因在其经营的位于海淀区马连洼兴隆庄的“诊所”内销售假药被判处刑罚。2015年4月16日,海淀区卫生局对上述“诊所”现场检查,因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营业,故对司某妻子刘某作出罚款7千元、没收开展诊所活动的药品和器械的行政处罚。同年7月18日、19日,司某又在“诊所”内,为因感冒、发烧而前来就诊的彭某进行“诊疗”。次日,彭某被发现在自己宿舍内全身抽搐、嘴唇乌紫、大喘气、不能说话,后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彭某死于心源性猝死。当日,民警接报案后,到“诊所”内抓获了司某。但经过临床医学专家进行分析和论证,认为司某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并无直接关系。此前,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时,不能认定被告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进而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司法解释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也不能对被告人按照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处理。去年12月20日起施行的新司法解释对非法行医罪做出修改: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此项修改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只要病人死亡,即便不是“黑医”直接造成的,法官也可以根据案情,定性为情节严重,定罪量刑。据此,法院认定司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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