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探视孩子,还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求助:杨某与前妻于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的抚养权归杨某,于某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于某每月均按时支付抚养费,并探望儿子。几个月前,杨某称物价逐年增高,要求于某增加抚养费。被于某拒绝后,杨某拒绝于某探视儿子。于某几个月未能探望儿子,十分生气,表示既然不让她探望儿子,她就不再支付抚养费了。请问,于某可否以不让探望儿子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依照该法第3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至于离婚后的子女探望问题,该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抚养费与探视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同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即使于某的探视权受到侵害,也不能作为她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若于某认为自己的探视权受到侵害,可通过与杨某协商,请有关部门调解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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