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版“逗鹅冤”来了 男子冒充医院员工订货被判赔
不久前,假老干妈伪造印章找腾讯打广告事件连续上热搜。一时间,“妈说妈有理,鹅喊鹅有冤”。“逗鹅冤”一词也成为2020年上半年的热词。 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与上述“逗鹅冤”事件情节颇为相似。 跟“大医院”做生意 2次发货却被拖款 原告广州某鞋业公司诉称:2017年,骆某为昆明某医院联系了一家鞋业公司,称单位需订购护士鞋820双,货款会在发货后一并支付。骆某让鞋业公司准备好合同寄到昆明,并称货要得急,让鞋业公司先发货。随后,鞋业公司准备好了合同,自己签好字盖好章,将合同寄给骆某。 当时,骆某指定收货地址为昆明某医院,收货人为骆某。鞋业公司将货物交物流公司发货至昆明。 2018年,骆某又联系鞋业公司,称单位还需订购护士鞋1870双。其指定收货地址仍为昆明某医院,收货人仍为骆某。鞋业公司又将货物发出。 发货后,鞋业公司多次向骆某讨要货款,骆某承诺会尽快协调单位一并付款共计175210元,但骆某一直未支付货款。随后,广州某鞋业公司将昆明某医院及骆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骆某及昆明某医院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75210元及该货款的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并非医院员工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 法官了解到,鞋业公司单方寄出合同后,骆某并没有将合同寄回。因此合同上没有昆明某医院的盖章,也没有骆某的签名。 在随后的审理中,事实很快被查清。原告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与被告骆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随后,骆某承认了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也明确他收到了鞋子,并且承认自己并非昆明某医院的员工。 法官认为,该案原告主张被告骆某为昆明某医院员工,要求该医院及骆某向其共同支付货款,但事实上骆某并非该医院员工,且涉案买卖合同并非原告与该医院签订,因此原告与该医院并未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该医院没有向原告付款的义务。 骆某承认买卖合同发生在其与原告之间,愿意支付货款,原告也同意由骆某承担付款责任。 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骆某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广州某鞋业公司货款155555元,如被告骆某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昆明某大医院向西山区人民法院反映,多年来,冒充其医院员工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况屡屡发生。 法官对此提醒,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再三确认签订合同的人是否是其本人或者是否能代表其公司,莫再闹出“逗鹅冤”的笑话。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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