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身亡未指定受益人,亲属可否继承保险金?
求助:李某就职于一家物流公司,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内容包括:雇主责任险、扩展24小时保障(意外险部分)、猝死、意外伤害医疗、住院补偿金。雇员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伤残(或自伤残发生之日起在180日内发生死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药费用,保险公司均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30万元/人/年。在保险期间,李某在该公司坠楼,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后,保险公司确认李某的死亡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但是,在上述保单中,李某未指定收益人。请问,在此情况下,李某的儿子能否主张继承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
律师解答:雇主责任险中,员工因保险事故身亡且未指定受益人的,产生的保险金应该作为员工的遗产,由保险公司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李某属于上述保单所承保的员工范围,李某的死亡事故属于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约定的保险金30万元。因该保单未指定受益人,故该30万元保险金应作为李某的遗产。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如果李某有遗嘱或者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则根据遗嘱或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处理。如果没有,则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李某的儿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主张继承保险金中其依照法定继承应继承的份额。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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