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0-8-21 18:53:25

注意了!莫让“丢失档案”损害自己的利益


    档案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原始记录,具有凭证和参考价值。对于个人来说,档案就是其生活、工作轨迹的记载,从出生到死亡,档案伴随其一生。弄丢了档案,其人生经历记录就不完整,就会给工作、生活带来不利的后果。  李女士学校毕业后,由其所在县计划委员会(发改委前身)计划分配至该县工业局,工业局分配她到县化肥厂工作……不料,在其办理退休时,人社部门因其分配介绍信是工业局开具,没有人事或劳动部门公章,对其工龄不予确定。而其转正定级文件在本单位和当地人事部门都没有查到,致使其退休工龄确定只能按其开始缴纳保险的1994年计算,造成了退休工资的损失。  “丢失档案”在农民工中间较为普遍,许多农民工都不把这当作一回事。一些农民工在外出打工过程中,常常忽视自己的社保、医保关系等档案。有的人辗转多个单位打工,问其社保、医保关系有没有随身携带、按时接续时,常常得到否定回答,有人甚至认为要这些档案没有什么用……可以想见,等其到了一定年龄需要退休时,其养老待遇将十分堪忧。由此来看,必须重视自己的工作档案,莫让“丢失档案”损害自己的利益。  首先,要提高对自己工作档案重要性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已经30多年了,社会档案意识虽然有了一定提高,但依然与整个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一些部门、一些企业领导缺乏档案意识,对单位档案、特别是职工档案重视不够,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检查,致使一些档案工作管理混乱,丢失、损毁现象严重。农民工常常成为受害者,所以必须要农民工自己先重视起来。  档案的实质是工作、生活中直接形成的原始记录,反映当时人们从事活动的原始状态。这种状态所形成的记录是否与实际一致,不是档案能完全证明的。如人口普查档案中出生年月的填写,一般是家里人报,普查员填写。往往家里老人特别是农村老人常常会记错时间,致使人口普查档案中会有一些并不符合实际的年龄。职工人事档案中招工表的出生时间也是如此,工人入职招工时年龄都不大,招工表往往是家里人代填的。有些农民工甚至不会提笔写字,其社保、医保等档案常常是他人代笔,发生差错在所难免。这时,就需要让填写人读给自己听,认真核对,避免因差错给自己造成损失。  如果发现自己的档案中有差错,甚至有些工作关系档案丢失,应督促有关单位为自己纠正、补齐。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为职工出具符合实际情况的证明。特别是农民工,有些工作年头比较长、跨度比较大,补齐档案可能费时费力。但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应该应纠尽纠,应补尽补,不让他们的利益受损。在前述李女士办理退休的过程中,当地人社部门如果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而不是简单地以工业局开具的分配介绍信没有人社或劳动部门公章为理由,不予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就不会引发非议、损害职工的权益。  一份档案的丢失,给当事者个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也暴露了一些机关、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混乱、失范,需要引起重视。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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