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过程中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求助: 张某不慎落水,我奋力抢救,抢救过程中致张某面部受伤,同时我丢失手机一部,张某要求我赔偿其面部受伤的损失,我该承担吗?我丢失的手机能要求张某赔偿吗?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张某不慎落水,你奋力抢救的行为,即属于无因管理的行为,在抢救过程中致你丢失手机一部,张某作为受益人应赔偿你失落手机的损失。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责任。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但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本人造成的损害,管理人仅于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应负赔偿责任,所以你在张某有生命危险时因救助给其造成的面部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需咨询更多内容 请联系大同法制网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