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0-8-23 20:37:53

起诉离婚要遵守“离婚冷静期”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

问:小红的对象小明患有艾滋病,他们是不是不能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是不是会拒绝他们的结婚登记申请呢?答:可以结婚。但是,小明必须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小红。艾滋病虽然属于此前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禁止结婚的疾病,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因此,在禁止结婚这一情形下,民法典取消了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项。这意味着,即使对象患有艾滋病之类的禁止结婚的疾病,双方仍然是可以缔结婚姻关系的。  但是,小明必须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小红其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否则,婚后小红在得知小明隐瞒病情与自己结婚的事实后一年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两人的婚姻。问:小明与小红认识后,小明用手机拍到了小红的若干裸照,以此威胁小红嫁给他,小红因害怕小明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和社会公众散播裸照被迫嫁给小明。结婚一个月后,小红拿到了小明手机中的裸照,她可否申请撤销婚姻? 答:民法典规定了受胁迫方可以在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与婚姻法规定的一样,但起算点与婚姻法规定不同。婚姻法规定,受胁迫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民法典则修改为受胁迫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实质上延长了受胁迫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的时间。问:小红想要起诉离婚,她是否还需要遵守“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呢?  答:不需要。“离婚冷静期”仅仅适用于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情形,而诉讼离婚并不适用此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从而可以清楚看到,“离婚冷静期”仅仅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形,而诉讼离婚并不适用此条规定。  问:小明在准备起诉与妻子小红离婚前,偷偷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仅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小红对此房产并不知情)卖给了第三人,同时小明一人独自取得了所有卖房款项共计100万元。离婚诉讼时小红对此并不知情,双方离婚后小红才知道小明在离婚前单方处置了这套房产,小红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小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离婚前小明单方卖房所取得的100万元。 问:小红向人民法院起诉与丈夫小明离婚,经法院审理最后判决不准离婚,但小红仍坚持想要离婚,该怎么办?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小红只要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与丈夫分居满一年,然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就会根据情况作出判决。 问:小红和小明自愿离婚,他们是不是只要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声明双方都是自愿离婚的就可以了,应当怎样办理?答:不可以。首先,他们必须准备书面的离婚协议;其次,两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然后,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之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至此,两人才完成了自愿离婚的整个流程。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问:小红和小明2019年1月3日完成结婚登记,1月5日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结婚证,2020年2月5日完成离婚登记。那么,两人的婚姻存续期间应当如何认定呢? 答:应当以结婚、离婚机关登记日开始计算时间,两人的婚姻存续期间应当是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4日。这里要说的是,婚姻存续期间在离婚时对夫妻财产分割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民法典对此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问:小明发现自己的儿子小小明并非自己亲生,他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两人没有亲子关系呢? 答: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新增的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小明发现自己的儿子小小明并非自己亲生,在有了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本条向人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问:小红的母亲患有重大疾病,需要一直在医院医治,但此时其丈夫小明不同意小红支付母亲的相关费用,小红也不想因此就离婚,应当怎么办?  答:小红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红的情况涉及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也有例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小红的情形符合本条规定的第二项,因此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问:小红和小明离婚,他们刚满1周岁的儿子小小明由谁抚养?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因此,两人刚满1周岁的孩子原则上由小红抚养。
来源:西部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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