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0-8-24 19:12:23

民法典合同编全解读 这些事儿,你可能也遇到过

问:甲公司在签合同时没认真看格式条款,乙公司也未作出说明,事后甲公司觉得自己遭遇“霸王条款”。那么,相关条款有效吗?
答:若涉及与甲公司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以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问:小明丢了自己的狗,在当地某新闻频道表明找到狗者奖励1万元。小张找到狗后送还给小明,小张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1万元?
答:可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为25年?
答:不可以。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问:小兰租房期间,房东把房子卖了,小兰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答:有效。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问: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后,在租赁期间未征求乙方意见,直接将房屋出卖给丙方,侵犯乙方的什么权利?
答: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问: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开发一套软件,甲乙未约定技术成果归属,谁有权申请专利?
答:乙方。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问:小明到某商场就餐,将手提包放于商场存包处,因商场存包处管理疏忽,导致手提包丢失,小明是否有权让商场赔偿?
答:有权。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小陈为结婚购置了新房,在装修时物业提出相关注意事项并要求必要时要进行检查,小陈认为自己的房子自己做主,拒绝物业的提示和检查可以吗?
答:不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问:对于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一事,物业公司十分不满,拒绝退出小区,后在公安部门的调解下退出但不与新物业进行交接,且将相关资料全部删除,业主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业主可以不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对于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原物业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问:小邓有一祖传玉镯,将它委托给商行卖出,双方约定价款50万元,后商行80万元卖出,双方就多卖的30万元产生争议,问30万元归谁所有?
答:归小邓所有。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问:小磊在租房时通过中介认识房东,为了节约中介费,小磊绕过中介直接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中介可否要求支付中介费?应向谁要?
答:可以,应由小磊和房东共同承担中介费。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订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问:小张、小李、小陈三人合伙做生意,并签订合伙合同,在合伙合同终止前,三人是否可以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答:不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问:随着疫情好转,小刘准备南下工作,遂打算将烧烤摊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盘给隔壁卖冰粥、冰粉的小张,需要经过合伙人的同意吗?
答:需要。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规定:“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问:小张在餐厅吃饭,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一道菜给他,小张明知上错菜仍然吃完,服务员发现后,可否让小张付钱?
答:可以,小张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来源:西部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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