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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给予特殊保护。第二十条也指出,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基于进行特殊保护的需要和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受害人往往存在举证难问题,因此,对于具有特殊身份人员的举证责任,应予以放宽,只要能举证证明存在伤害的事实达到了较大可能性的程度,便完成了举证责任。
因你处在孕期,医院诊断结果证明你有伤情,警方处警记录也未否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如果你丈夫不能提供证据否定,则应推定存在家庭暴力。
此次报案可以推定你丈夫存在家庭暴力,你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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