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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产品出现问题未及时召回,是否要承担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8-30 16:13
标题: 产品出现问题未及时召回,是否要承担责任?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0-8-30 16:1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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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我们公司是一家手机公司。前段时间,公司开发上市了一款新手机,但内控人员发现该款手机存在经常死机现象,建议召回这批上市手机。公司领导却认为,经常死机不属于核心缺陷,如果召回,可能影响公司声誉。请问,如果发现产品存在问题不召回,是否要承担责任?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的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经营者对于其提供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危险的商品,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6条的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缺陷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召回措施;若未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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