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2年,王某应聘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在试用期期间,王某表现出色,第二个月该公司就同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缴纳社保手续。一年后,王某开始不满意目前的工资待遇,而且认为公司加班工资也存在少发现象,于是背着公司在外寻找新的工作。后来王某从公司人事部门的同事口中得知,自己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单位不慎遗失了,于是王某起了跳槽的心思,萌生了以公司未同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离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念头,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费,公司直接拒绝了他的请求,王某随后于当天向公司申请离职并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后,王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及未支付加班费产生的加付赔偿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需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费。王某和公司对于该裁决均不服,分别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判决公司向王某支付加班工资,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对于王某要求公司支付未支付加班费产生的赔偿金的主张,因公司不存在因未支付加班费而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处理且逾期未执行整改的情形,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劳动者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方面是享有充分的自主权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的王某如果认定公司将双方合同遗失又未通知补签导致不能证明两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可以提前30日通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无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律提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支付二倍工资的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间内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来源: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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