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胎儿能否享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9-4 18:08
标题: 胎儿能否享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求助:
我丈夫赵某在一建筑工地打工时因工死亡。事发后,建筑方赔偿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9万元,此款被我公婆领回。我准备向法院起诉,追要我应得的份额。不过我已怀孕8个月,腹中胎儿即将出生。请问,胎儿能否享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胎儿不能享有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因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的能力才能参与民事活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未出生的胎儿不享有民事权利。不过,由于你丈夫死亡时,你有孕在身,精神上所受的伤害大于常人,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可以请求适当多分。
如需咨询更多内容 请联系大同法制网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
Powered by Discuz! X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