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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离婚冷静期”你真的了解吗?专家权威全面解读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9-8 16:50
标题: “离婚冷静期”你真的了解吗?专家权威全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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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最热议的话题莫过于“离婚冷静期”。

       有的人说,离婚冷静期限制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若存在家暴、吸毒、赌博、重婚的情形岂不是延长了受害期?这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离婚自由原则相违背,其实这种说法仅看到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使得离婚手续更为繁琐,但并未看到其深层次的意义。

离婚途径

       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诉讼离婚,另一种是协议离婚。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6个月就相当于诉讼离婚中的离婚冷静期。《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针对的是协议离婚。

法律规定

       我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离婚冷静期,提醒大家注意: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登记离婚,不适用诉讼离婚,司法程序中的“离婚冷静期”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如果双方都不同意,他们可以直接进入离婚程序,而不必继续冷静等待或冷静地纠结。

       离婚冷静期不是僵化的时间段,对于存在家暴、虐待、遗弃、转移财产等特殊情形的,全国人大已经明确,应特殊处理,不应受冷静期的限制。

       另外可以预见的是,离婚成本将大大增加。原本只用走一趟就可以完成的离婚,变成了需要走至少两趟,对于分居异地的夫妻来说是一笔不少的负担。
离婚冷静期是保障离婚自由与维护社会稳定之间一个平衡点。但不是以牺牲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来追求社会和谐稳定的,而是当事人需考虑清楚并对子女、财产等问题进行理性思考再决定是否离婚,保障的是真正的离婚自由。冲动、草率的离婚是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而且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和睦,社会才有可能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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