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所在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一直尽职尽责工作。今年初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想和我续签劳动合同。因为公司不同意给我涨工资,我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我认为,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当给我至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遭到公司拒绝。请问,公司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公司的做法有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该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在工资待遇等条件不降低的情况下,如果员工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除非存在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条件(如降职、降薪等)续签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否则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提出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你因公司未涨工资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你的情况不属于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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