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车位租赁引纠纷 被非产权人出租了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9-13 17:56
标题: 车位租赁引纠纷 被非产权人出租了怎么办?
前些天,昆明市民陈先生在昆明市盘龙区金领时代小区有一个本应一直处于空置状态的双层立体车位。
但是最近他突然得知:自己名下的车位被别人给租出去了。
车位被人出租 业主气到报警
陈先生说,这个双层立体停车位是2012年和一套商品房一起购买的,房屋和车位都有独立产权。
2015年,陈先生把房子卖了,留下了车位,他本以为会一直空置着,可结果最近有人告诉他,他的车位被别人出租了。
一头雾水的陈先生匆匆赶到小区,发现自己车位上赫然停着两辆车。
陈先生找到物业,这才知道把自己车位租出去的,不是别人,正是买了自己房屋的张先生。而张先生现在也把房子卖了,还把车位租给了房屋的第三任业主李女士。
李女士说,在购买了张某的房屋后,张某将这个双层车位以每年4000元的价格租给了她,她一直以为车位就是张某的。
听到这里,陈先生气不打一处来:“产权的过户内容,仅仅是金领时代小区B2栋这套房子,并没有包括车位。”
于是,陈先生拿出车位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产权人确属陈先生。
明明是自己的合法车位,为何会被毫不相干的人出租了呢?
小区物管说,他们也不清楚,租车位的事是不通过物业这边的,是双方私底下协商的。物管公司解释,他们没有识别出来,这个车位租用合同是虚假的,没有核实车位产权人的情况。
陈先生认为,张某在自己未知的情况下,擅自把车位租出去,已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陈先生已经报警,他表示会走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车位租赁引纠纷 如果你遇到了该怎么办
这起车位纠纷的人物关系相对复杂。简单来说:就是小区一套房子交易了两次有三任房主。第一任房主在卖出住房之后,仍拥有独立车位的产权,但第二任房主却把第一任房主的车位出租给了第三任房主。
“这几年我的车都是停地下,我就以为车位是买过来了。”第二任房主张先生告诉记者。
张先生回忆了当年从陈先生手中购买房产的过程。2015年,当时是张先生的妈妈一手操办,后来他卖给了现在新的业主,前段时间物业的经理就打电话给他,叫他去领土地证,他就以为车位是一起买的。
张先生表示,从住进小区到卖掉房产,他一直把车停在这个车位上,要不是这次办理车位权属证明,他还一直认为车位就是自己名下的财产。
“买我房子的业主说,她车没地方停,我就把车位租给她了。”张先生说。
按照张先生和李女士的说法,要不是这次小区物业中心通知领取车位产权证明,他们也不会知道这个情况。物业发现此事后,很快就通知了真正的车位产权人陈先生,随后陈先生报警。
梳理这起车位纠纷,有两个重要节点:一个是陈先生和张先生家人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正规房屋买卖合同会对产权信息做详细约定,如果包含车位,合同中一定会有涉及;第二个重要节点是,张先生和李女士签订车位租赁合同时,作为租户应该查看出租人是否拥有合法的车位产权证明,之后才能签订合同。
释法
出租人应立即停止占用
看起来这就是一起“乌龙事件”,那么,车位产权人陈先生的损失该如何挽回?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秦世臣介绍,小区车位类型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一,开发商建盖车位时符合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就是车位的产权人;
第二,开发商根据国家要求建造在小区的人防工程,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按照“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的原则,在平时,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归投资者;
第三,利用小区公共空间划定的车位,应当优先租给业主使用,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
本案中,陈先生的情况属于第一种,他本人持有车位的不动产权证,是车位的产权人,张先生不是车位的产权人,也没有通过租赁取得合法的使用手续,无权将车位转租给李女士使用。
张先生如果是误认为自己是该车位产权人,应当自知道后立即停止占用车位的行为,并将收取的租金支付给产权人陈先生。李女士也应当在知道张先生并非车位产权人后立即将车位归还给陈先生或者和陈先生达成租赁关系,否则,张先生和李女士可能涉嫌共同侵权。
来源:云南法制报
如需咨询更多内容 请联系大同法制网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
Powered by Discuz! X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