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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保密津贴可以代替竞业限制补偿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9-15 18:33
标题: 保密津贴可以代替竞业限制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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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我于5年前进入一家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我与公司当时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在职期间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公司每月发给我保密津贴3000元;我在合同终止后2年内,不得进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技术服务;我若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约定,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2万元。3个月前,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我续签。由于上述竞业限制条款,我放弃了其他相关单位的高薪聘请,并多次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公司认为已支付的保密津贴包含了竞业限制补偿,拒绝另行支付。请问,我该怎么办?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保密津贴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依约支付的费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则是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付的,二者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完全不同,因此公司的认识显然错误。

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了你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而未约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此,你有如下两种选择:一是要求解除竞业限制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比照该规定,如果你自离职之日起已有3个月未领到经济补偿,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二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上述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你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故有权要求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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