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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欺诈骗保的行为有哪些?怎么处罚?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9-22 18:14
标题: 欺诈骗保的行为有哪些?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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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骗保的行为有哪些?
  1.定点医疗机构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虚假的发票。2.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虚构的医药服务,帮助他人伪造医疗票据,骗取医保。3.定点药店的工作人员盗刷社保卡,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购买药店的生活用品、非医疗用品、非药物。4.定点药店的工作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5.参保人员利用假的发票骗取医保基金。

欺诈骗保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根据欺诈骗取金额,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骗取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骗取数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三)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骗取数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金额在20000元(含)以上的,处骗取数额5倍罚款。
  欺诈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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