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债务人过世 欠款谁来还?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9-23 17:14
标题: 债务人过世 欠款谁来还?
(, 下载次数: 20)

   “法官,欠我钱的人已经去世了,他欠我的钱还能不能要回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告王某担心地问法官。
  债务人死亡,债务也会随之消灭吗?欠的钱还能要回来吗?债权人该向谁主张债权?……类似的困惑对于与王某有同样经历的债权人来说并不少见。日前,宣威市人民法院法官通过一起案件的判决为这个问题解了惑。

  案情 欠款人意外身亡 家属不认账
  王某与张某为同村邻居,张某向王某借款4万元,并给王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中约定了借款利息,陈某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
  1年多后,张某意外身亡,王某向张某的妻子孙某及其孩子索要该笔欠款,多番协商未果后,王某将张某的妻子、孩子及担保人陈某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查看了借条,并询问了担保人陈某。陈某一再表示,借款是真实存在的,借条是张某亲手书写,张某也确实收到了王某出借的现金4万元。孙某则表示,自己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现在张某已经死亡,她不认可该笔欠款。
  因双方各执一词,法官让孙某将借条的复印件带回家,仔细查看并核对借条上的字迹是否与张某平时的字迹一致,之后再定期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 应在遗产价值内清偿债务
  庭审过程中,该案原告王某与担保人陈某均称,该笔借款是王某借给张某盖房子用的。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张某的房屋确实是在其死亡的前一年所建,且现在该房屋由孙某及两人的孩子居住。
  法官向孙某进行了释理说法,讲明孙某及孩子作为张某遗产的继承人,继承了张某生前的房屋,孙某及孩子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清偿债务。经过法官的解释,孙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自愿放弃主张利息,孙某当庭偿还了丈夫生前欠张某的4万元,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结事了。

  释法 债务人死亡 债务不会消灭
  债务人死亡,债务并不会随之消灭。在借款有担保人的情形下,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另外,债务人死亡时如留有遗产,债务人的继承人不放弃遗产的继承权,则其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债务人生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来源:云南法制报

如需咨询更多内容 请联系大同法制网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
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