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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标后可以变更合同签订主体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9-23 17:40
标题: 中标后可以变更合同签订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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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是什么合同,一般只要双方签字了就开始生效了,但是在一些工程招标或者中标合同中,有时候当事人中标了,却需要跟其他人签订合同,这样的话签订合同的主体就变更了。那么中标后可以变更合同签订主体吗?

  一、中标后可以变更合同签订主体吗
  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了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中标人)要变更合同主体,也就是合同主体变为甲和丙,甲是同意的,也就是说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以概括转让的,也就是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变更合同主体应该是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即使甲方同意,也可能存在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可能,特别是政府项目,更是禁止的。

  二、合同变更需要经历哪些程序
  1、一方提出或者发出变更合同的书面建议
  也就是说,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建议。这种建议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变更合同的理由;
  (2)有关后果(包括赔偿责任)的处理;
  (3)对方答复期限等。
  2、另一方对变更合同的答复
  另一方当事人接到对方变更合同的书面要求后,要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同意的并可提出不同的意见(对后果处理)。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3、双方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
  双方都表示同意变更合同的,经过协商同意,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制作变更合同的协议书。该协议书包括有关文书、电报等。

  三、合同变更后是否改变了效力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合同变更以前,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另有约定,在合同变更以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由上文可知,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了,那么是可以变更合同的签订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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