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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正常行驶撞伤“碰瓷”者,需要担责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9-25 17:47
标题: 正常行驶撞伤“碰瓷”者,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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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上个月,我在经过一个路口时,一名中年男子突然扑向我的车,好在我的车速相对较慢,没有酿成大祸,但是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在医院治疗。事发后,我立即报警。后向他人了解,该男子属于“碰瓷”人员。请问,我是否要承担责任?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由此可知,如果有人故意撞你的车,你不应承担责任。但前提是你必须正常行驶,不存在超速、违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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