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诈捐门”频频曝光 那么爱心捐赠能撤回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10-3 20:22
标题: “诈捐门”频频曝光 那么爱心捐赠能撤回吗?
●关键词
慈善捐赠 公益性赠与 撤销权
●概述
近年来,社会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社会爱心人士和慈善组织纷纷践行公益、奉献爱心,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帮扶活动。但是,也存在个人或组织在以捐款之名赚取公众赞誉后拒绝履行捐赠义务的现象,并且频频曝光于网络,引发公众对“诈捐门”的关注与反思。
●案例
某爱心组织与某市一希望小学取得联系,称某企业将组织拍卖会,对该学校进行捐助。拍卖会上,主持人宣布捐助企业将向该小学捐赠20万元,捐赠企业将写有20万元的现金支票模型送到校领导手中,并让受助学生合影留念,当地媒体对此进行了专题报道。仪式结束后,捐助企业并未向该希望小学支付20万元捐赠款。爱心组织事后追问20万元捐赠事宜时,该企业称20万元支票是道具,不应视为捐款,“只是做给现场观众看而已”。之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其经济发生困难为由表示要撤销捐献。该爱心组织经过实际调查,发现该企业并未出现经济困难情况。
●法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第六百六十六条)
●专家说法
魏华(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主任)
慈善事业有规范 爱心捐赠勿“诈捐”
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慈善捐赠是捐赠人(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建立赠与合同关系,属于公益性赠与的类型之一。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自赠与人与受赠人就赠与事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合同即成立。法律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也即,所赠与财产为动产,交付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财产为不动产的,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而某些类型的赠与,经过公证或是赠与具有公益性目的,且公开进行了宣传报道,在社会上已经产生了一定影响,若允许其任意撤销赠与,则其作出赠与的行为就明显带有博人眼球、欺骗公众的色彩,因此我国民法典对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作出了相应限制,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随意撤销。
本案中,企业通过爱心组织联系学校,表示要对学校及困难学生进行爱心捐助,这是典型的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该企业带有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可撤销。同时,若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情形,赠与合同可以撤销。由于通过调查并未发现该企业存在经济困难,因此其撤销赠与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
由于该企业已经在拍卖会上通过举牌方式公开宣布其向学校捐赠20万元,在赢得社会好评之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捐赠款项,这已然属于“诈捐”行为。根据我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因此,该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继续履行20万元的慈善捐赠承诺。如果企业拒不履行捐赠承诺,学校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
以捐赠名义谋取私利的“诈捐”行为,因其消费了公众的信任,败坏了社会风气,法律对此予以零容忍。只有严格落实民法典和慈善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才能进一步发挥慈善捐赠对于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促进慈善事业良性发展。
来源:光明日报
如需咨询更多内容 请联系大同法制网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
Powered by Discuz! X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