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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未成年人有没有自主消费的权利?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10-4 19:09
标题: 未成年人有没有自主消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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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有没有自主消费的权利?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能否自主消费或者进行高消费,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原则上未成年人分为八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自主消费,法律有分别规定。
       (1)八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人,原则上没有自主消费权利,更不能进行高消费。《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家长得以《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为依据要求出卖人退款,并退还标的物。
       (2)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相对自主消费权利,但不能擅自进行高消费。《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1、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自主进行的小额消费行为有效。数额大小判定没有统一标准,一般参照是否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同时参考地区城镇人均消费水平判断。一般而言,未成年人上学自主使用零花钱进行消费的行为有效,家长原则上不可主张退款。
       2、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高消费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有效。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进行高消费需要经过监护人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才有效,父母明确不同意或事后不追认的,其进行的高消费行为无效,可以主张退款。同时《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买卖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劳动成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自主消费权利,可以自主进行高消费。《民法总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这部分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进行的消费行为父母不得以不同意或不追认为由主张退款。
       总之,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没有自主消费权利,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具有相对自主消费权利,小额消费行为有效,但不鼓励进行高消费,高消费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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