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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景区里捡了东西,找不到失主,能算我的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10-7 17:28
标题: 景区里捡了东西,找不到失主,能算我的吗?
俗话说拾金不昧,其实拾金不昧这个词既是对人道德层面的一个评价标准,同时也是对人法律层面的一个硬性约束。按照民法典规定,遗失物的处理规则比较复杂,大概包括几个方面:第一,捡到遗失物的法律规定是必须要返还给权利人的,也就是必须要还给主人。比如我们捡到了一个手机,这个时候能不能捡到手机把电池一拔不接电话?不可以这样做,捡到手机之后一定要接主人的电话,按照主人的要求进行返还。要是捡到之后直接把电池一拔,把卡一拔,然后卖了,这个可能是一个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而且可能还涉及到治安处罚法的问题,乃至涉及到刑法中规定的侵占罪的范畴。
第二,如果捡到东西了,找不到权利人怎么办呢?民法典规定,捡到东西就要交给公安或有关部门,比如在车站里面捡到一个手机,要么交给执勤的民警或武警,要么就交给车站的管理者。
第三,管理者收到了遗失物,如果能够找到权利人的,比如手机上面有联系方式,找到了这个手机是谁的,就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去领取。如果找不到怎么办?民法典规定就必须要发一个公告,如果公告发布之后仍然找不到人,怎么办?按照民法典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以内无人认领的,这个东西就归国家所有了。所以不是谁捡到就是谁的,也不是说捡到之后没人认领,谁捡到就是谁的,没有这个规则。
第四,如果捡到了遗失物,为了保管或者为了送回东西的花费,按照民法典规定,主人应当在拿到遗失物的时候要给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必要的费用。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这里面有悬赏广告,那么捡到遗失物的时候,主人必须要遵守之前的承诺,比如自己的手机丢了,在景区的大喇叭里面去喊悬赏5000块钱,别人捡到之后送回来了,主人必须要把5000块钱给捡得人。如果捡得东西的人根本就不想交还,即便你给5000块钱悬赏我也不想给你,但是后来被人发现了,这个时候主人把东西要回去了,还需不需要支付宣传广告?按照民法典规定,即便这个时候有悬赏广告,但是因为这个人之前没有想到上交,没有想到送还,这是一种侵占行为,因为之前的侵占行为主人也可以不给悬赏了。
第五,如果捡到东西的人把遗失物给卖了,或者是送给别人。这个时候,主人怎么办?按照民法典规定,主人是可以把东西追回来的。如果是送给别人的,那么主人发现之后就免费追回。如果是别人买的,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第三人是在有经营资质的地方花钱买的,比如在一些二手网站买的,这个时候怎么办?权利人必须花钱去赎回这个东西,那么花的这个钱是冤枉钱吗?也不是,这个钱最终要从捡到这个东西无权处置的那个人手里去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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