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房是他抵债给我的, 为什么不作数?被查封的房屋用来抵债,即使签订了协议,也无法办理过户,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欠款未还,以房抵债。永发公司向小郭借款,前前后后一共借了800余万元。因永发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双方便签订协议,约定永发公司用其凤凰苑小区的商业门面抵债。后永发公司迟迟不交付门面,小郭便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永发公司签订的抵债协议有效,并要求办理过户。
法院审理中发现,在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前,该门面已经被法院查封。审理认为,以物抵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协议虽然有效,但被查封的房屋,依法不得转让,对小郭办理房屋过户的请求,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结合本案
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合同,不以房产物权转移登记为生效要件,是否有效也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断。本案中,以物抵债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应属有效。但以物抵债协议所涉房屋在此前已被法院查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小郭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的请求自不得到支持。
法官寄语
以物抵债是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的债的履行方式,也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途径。但作为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签订相关协议时,应当注意审查财产状态,是否存在查封、抵押、转让等情形,并视具体情况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避免债权落空。
来源:重庆四中法院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 Powered by Discuz! X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