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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让车位的注意事项,常见陷阱有哪些?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10-15 18:23
标题: 转让车位的注意事项,常见陷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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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自己已经购买了车位,但是由于个人原因,比如房屋搬迁,可以将自己的车位转让,一般而言,小区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转让车位注意事项有哪些呢?常见陷阱有哪些呢?

转让车位注意事项:
       转让车位时,需要确定转让人的身份,看他是否有签订转让合同的意愿,车位产权是否完整。
       转让车位时,需要确定转让的是车位使用权还是所有权。如果是使用权的,只有20年,如果是所有权的,最长不得超过70年。
       在签订车位转让合同后,需要办理车们转让过户手续,实现产权变更。

转让车位常见陷阱:
       陷阱1:共用场地变地上车位
       小区里的空地,有的时候甚至是绿地,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画根线就收钱。有的作价卖给业主,有的按月出租。王-海指出,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如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7条:“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提示:这类车位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委托物业租给业主使用,扣除必要费用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陷阱2:霸占无约定的地下车位
       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开发商出售这种车位(库)好像天经地义,其实不然。《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库)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库)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提示: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收取,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陷阱3:地下车位(库)重复卖
       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库),可这地下车位(库)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道。如果地下车位(库)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换句话说,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库)的面积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过钱了。再把这样的地下车位(库)卖给业主,就是重复收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买到手的只是一张白纸。
       提示:这类的地下车位(库)办不了产权证,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严格地说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陷阱4:人防工程偷着卖
       没有分摊的地下面积是不是都可以卖呢?当然不是。有的地下车位(库)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陷阱5:改造车位(库)黑着卖
       还有一种非常严重的现象是在规划许可证上没有载明的,开发商为了谋取利益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而改造成的停车位(库),这种停车位没有计算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内,也无法取得产权证。
       提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也无权擅自处理这些车位(库),它们也应该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
       陷阱6:租赁期限超过20年
       有的开发商很“明智”,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不签买卖合同,只与业主签租赁合同。可在租赁期限上超过了20年的时候,并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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