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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遗失物必要费用可以行使留置权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10-15 18:34
标题: 遗失物必要费用可以行使留置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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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金不昧是我国传统的美德,在现实生活中,不小心遗失物品的人非常多。而拾得他人遗失的物品后,应该归还给遗失人,或者交到派出所处理,遗失物必要费用能不能行使留置权?

一、遗失物必要费用可以行使留置权吗(《物权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拾得遗失物品归还失主产生费用的,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相应费用,如果不支付的,拾得人可以对遗失物品行使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的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四百四十七条 【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拾得人拾得遗失的物品后,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时,因此产生必需费用的,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费用,如果不支付的,拾得人可以对遗失物品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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