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就读职业学校,约定“退学不退费”有效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10-17 19:28
标题: 就读职业学校,约定“退学不退费”有效吗?
求助:
今年我们家孩子高考落榜后,决定进入一家民办职业技术学校学习服装设计。学校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写明:必须一次性交付为期一年的全部学费1.2万元,如果中途退学,所交学费不予退还。开学后一个月,孩子经认真考虑,决定复读明年重新高考,但是学校虽然同意退学,但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退学费。请问:我们能否要回剩余学费呢?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学校应当退还大部分学费。首先,你们与学校关于“退学不退费”的约定无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其中的“应当”表明,“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属于强制性义务,也意味着学校关于“退学不退费”的约定与之相违。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学校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所含“退学不退费”的内容,将导致其未对孩子尽到教学义务却收取学费,而没有继续接受相关教育却要承担全部学费,明显不公,而且通过免除学校本应承担的退费责任,排除或剥夺了你们享有的退款权利。
其次,学校应当退费。就退费的金额,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即可以根据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索要。如果相关部门尚未制定,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学费可按应当学习的一年时间,根据已经实际学习的一个月的时间之比计算,学校应该退回相应费用。
如需咨询更多内容 请联系大同法制网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
Powered by Discuz! X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