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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互换土地后被征用,补偿费归谁?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10-17 19:30
标题: 互换土地后被征用,补偿费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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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刘某和王某是同一村民小组的农户,为了方便生产,双方经协商签订了换坡地协议,约定刘某的1.75亩坡地与王某的1.75亩坡地相互交换,双方在换坡地协议中注明:以后出现转让或任何变化,概不后悔。双方换坡地后各自依约对所换的坡地进行耕种。

  此后,刘某耕种的坡地作为工业园建设用地被政府部门征用,征用补偿费9万余元。当村委会发放补偿费时,刘某和王某对该款的归属产生争议。请问,未经村小组同意即自行调换坡地后被政府征收,补偿费该归谁所有呢?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互换土地应呈报发包方备案不是互换土地合同效力的必要要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呈报发包方备案。但该规定强调的备案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属于管理性规范而不是效力性规范,因而,不能以未经备案为由而否定互换土地协议的效力。互换土地的耕种人已成为实际承包经营权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从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换田协议来看,双方互换田地对各自田地的承包经营权利义务进行调换是长期的,且当事人对所交换的土地实际耕种多年,没有人提出异议。因此,本案的土地补偿费相应地应归现在的耕种人刘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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