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在劫难逃》热播 剧中法律问题全解读!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10-17 19:53
标题: 《在劫难逃》热播 剧中法律问题全解读!
刑警队长张海峰由于女儿的意外死亡深受重创,混沌度日,不料却卷入一起连环杀人案中,而这似乎也与女儿的意外相关……复杂莫测的凶案背后有着怎样的真相?层层叠叠的时光陷阱故事中又有哪些法律问题?轻科幻悬疑剧《在劫难逃》堪称年度烧脑大戏,里面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来看看北京律师何承宸如何解读。
场景一:赵彬彬冒充付吉亮投案自首,声称自己杀了李澜,随后却翻供并借就医之机从抢救室逃走。冒充他人投案自首后又逃脱属于自首吗?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赵彬彬虽然在未被公安机关发觉、未受到讯问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于自动投案,但他冒用他人身份投案自首,并且翻供称自己是受人教唆才自首,还借机脱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这种行为不能构成自首。
场景二:赵彬彬将付吉亮迷晕后拘禁在下水道,并在他身上绑了一枚定时炸弹。张海峰在拆弹未果的情况下将炸弹扔到水中引爆。赵彬彬的行为是否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刑法中典型的危险犯,即犯罪的成立并不需要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时,即可成立犯罪,因此,赵彬彬已经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场景三:李澜的化工厂污染环境,导致周围村民得了各种怪病,李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李澜的化工厂违法排放、倾倒污染物,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甚至造成周围群众生命健康受损。这种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除非李澜能够举证证明化工厂排放的污染物并无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或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否则不论李澜的行为是否有过错,其均应对遭受侵害的村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处以罚款,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还有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
李澜的行为严重的话还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或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或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即可构成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据此,李澜至少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
场景四:孙晓萌用水果刀刺伤刘雨奇,伤口并不致命,但刘雨奇想用自己的死亡点醒孙晓萌,便用力按住刀柄朝自己刺下去,最终刘雨奇失血过多死亡。孙晓萌需要对刘雨奇的死亡结果负责吗?
孙晓萌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孙晓萌以杀死对方的主观故意用刀刺杀刘雨奇,该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即可成立犯罪。因此,无论孙晓萌的刺杀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刘雨奇的死亡后果,均已成立故意杀人罪。但刘雨奇死亡的最终原因是他主动按住刀柄继续刺向自己,而非孙晓萌此前的刺杀行为。因此,孙晓萌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需咨询更多内容 请联系大同法制网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
Powered by Discuz! X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