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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分公司已撤销,劳动争议应在何处仲裁?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10-18 18:06
标题: 分公司已撤销,劳动争议应在何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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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我在一家公司的海口分公司工作,今年总公司撤销了海口分公司,但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公司并未和我取得一致。此外,我和公司之间还有关于提成收入的争议。请问,现在这家分公司已不存在了,如果我要提起劳动仲裁,是否必须去总公司所在地?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据此,你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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