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老林是一名孤寡老人,膝下无儿无女。老林居住在一家养老院,他觉得这家养老院的护理人员护理水平较高,服务态度也很好。在此情况下,老林打算过两年与这家养老院签订协议,由养老院负责照料他的晚年生活,他去世后则把全部财产留给养老院。请问,老林的这种想法是否可行?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是现行继承法认可的一项法律制度。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在现行继承法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民法典扩大扶养人范围,一方面反映出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老年人自身意愿的尊重,以及法律对实现“老有所养”目标的积极助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老林可以与养老院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养老院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在其去世后,其个人财产归养老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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