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我的父母年事已高,他们膝下有我和我的姐姐。父母曾立了一份遗嘱,财产由我和姐姐平均分配,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但这两年,父母一直住在我家,由我照料。姐姐在外地工作,很少有时间回来探望父母。于是,父母打算立一份自书遗嘱,将三分之二的财产分给我,三分之一的财产留给姐姐。请问,父母重新订立的自书遗嘱可以变更此前的公证遗嘱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的情况,但客观条件可能使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导致无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对此,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明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重新订立的自书遗嘱可以变更此前的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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