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我最近准备购车,去看车时销售人员推荐了一款车,说十分抢手,需要预定。在其游说下,我交了1万元,收据上写的是“定金”。现在我不想买这款车了,销售人员说我可以选择同品牌的其他车,否则定金就不返还了。请问,这笔钱是否应当返还?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定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由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而订金、意向金、预付款等在法律上并无相应规定,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意义,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具体到你的情况,不能仅凭收据上写了“定金”就简单地认定你交付的1万元是定金,还要看销售人员是否提示或解释了定金的意义及其罚则。如果没有,则不能认定这1万元是定金,而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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