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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老人留百万遗产邻居继承一半 继承遗产的条件有哪些?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10-26 20:37
标题: 老人留百万遗产邻居继承一半 继承遗产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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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帮扶孤寡老人,30年不离不弃
  徐惠明与同村的苏美云是几十年的邻居。苏老太早年丧夫,膝下无儿女,侄子远在外地,老人也不愿离开家乡,就一直一人生活。因为住在隔壁,邻居徐惠明常帮老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上世纪90年代初,徐惠明家修了房子,见老人家的房子年久失修已出现部分坍塌,就干脆将苏老太接到自己家一起住。直到2008年,徐惠明家房子拆迁,他就出钱给苏老太在村里租了房,并经常看望老人,每逢佳节更是细心周到,抽出时间陪老人拉家常。
  徐惠明说:“我们都当苏阿姨是一家人。”就这样,苏老太跟老徐一家,像亲人一样相处,几十年如一日。
  这期间,政府组织了一次土地登记,因苏老太的房子早已坍塌,且村里又经过拆迁重整,种种原因,苏老太变成了无房户。苏老太随着年龄越来越大,行动也愈加不方便,2012年开始逐渐体弱多病,需要专人照顾护理。徐惠明与村党支部书记洪秋国商量后,将苏老太送到敬老院安度晚年,养老院的费用也由徐惠明自掏腰包。
  洪秋国说:“按照敬老院规定,老人应由直系亲属送养,但由于其没有亲属,便由老徐送养。苏老太对老徐也很信任,事情都是交给他做。敬老院如果有事需要他来一趟,老徐也是随叫随到,对老人的态度始终很好”。
  老人去世留下意外遗产 如何处理成难题
  2016年,92岁的苏老太去世。徐惠明按照当地风俗,为她操办了后事,又购置了墓地。作为村里无房的孤寡老人,苏老太生前申请过80平方米的宅基地用于建房。让人意外的是,2017年苏老太过世一年后宅基地才被批下来。因苏老太生前一直是徐惠明扶养,村里一时不知该如何处理这块宅基地,事情就拖了下来。
  今年年初,苏老太申请的宅基地所在区域面临拆迁,可以获得上百万元的拆迁款补偿。这百万元拆迁巨款怎么处置?
  洪秋国表示,“老人在世期间与老徐有过协议,约定苏老太的生前赡养及后事全由老徐负责,所有费用也由老徐承担,老人名下所有财产在其过世后全部由老徐继承”。但当时,老人名下只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再加上双方也没什么法律意识,徐惠明当时根本没把这份协议当回事。那张协议上,苏老太只交代了相关事宜,并没有签字。
  “我们都觉得这笔钱应该给老徐,毕竟是他一直在照顾老人,而且长达30年之久。但因为老徐不是法定继承人,又没有法律文书,无法直接继承。”于是,在洪秋国建议下,徐惠明在向有关部门咨询后,决定向江北法院提起继承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

  善心应该褒扬
  法院确认老徐获得“回报”
  宁波江北法院受理了该案,并在慈城山东村对案件进行现场调解,现场的村民们对老徐纷纷点赞。
  经过现场询问调查,最终法官确认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海娟表示,“苏老太这处宅基地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按照规定,应归集体所有。但同时法律也有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得适当的遗产”。
  张海娟解释道:“老徐照顾了苏老太30多年,时间跨度较长,实属不易,应予褒扬。符合法律规定的扶养较多情节,老徐分得一半的遗产。”
  对于这种结果,苏美云的侄子苏伟巨也表示同意。10月22日上午,在法院的见证下,村委会对苏美云老人的财产进行分配:徐惠明分得40平方米;村集体占28平方米;苏伟巨分12平方米,相应拆迁款归各自所有。随后,三方进行签字。此外,考虑到村里的老人较多,为进一步倡导老徐这种慈孝行为,村集体所占的苏老太遗产将在逢年过节时作为福利分发给村中老人。徐惠明现在在一家企业当门卫,说起自己照顾邻居老人的事,他说,老太太当年什么都没有,作为邻居不照顾她谁来照顾她?至于老人后来意外多了这笔宅基地拆迁款,他没有想到,也根本没想过。
  网友:应得的!
  徐惠明照顾苏老太的感人事迹,让众多网友排队点赞:“受之无愧,远亲不如近邻令人钦佩”“中国好邻居,人间有真情”……

继承遗产的条件有哪些
  1、继承人须为继承开始时的生存之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因此,已死亡或未出生的人无继承资格。但是,现代各国继承法都规定对未出世的胎儿有保留继承份额的规定,我国继承法也对这个问题加以规定。法律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2、继承人须为位居继承顺序者。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并非所有有继承权的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应按先后顺序分别继承,顺序在后的继承人须在前一顺序无人继承时,方可继承。
  3、继承人须为未丧失继承权者。虽然继承人有继承能力,又位居继承顺序,但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就可以享有继承权,如果继承人有《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时,继承人则丧失其继承人的地位。

遗产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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