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3年前我丢了一块手表,今年我发现张某戴着我的手表。经询问得知此表是张某从一个手表店老板郑某处以500元买的。请问,我有权要求张某将手表返还给我吗?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所以,你有权要求张某返还手表,但需支付张某500元,之后你可以向无处分权人,即手表店的老板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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