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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盘资源被他人清空 能起诉运营商恢复并赔偿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11-2 18:38
标题: 网盘资源被他人清空 能起诉运营商恢复并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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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前,北京的李先生申请了某网盘账号并绑定了手机号码,后因更换号码,原手机号码注销,但一直未更改网盘绑定的手机号。2019年,李先生发现自己的网盘资料被清空,联系原号码的现机主后,该机主承认其登录了李先生的网盘账号并将资料进行了清空。李先生将该网盘运营商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运营商恢复其网盘账号内原数据并赔偿损失500元。近日,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请。


  案情:

  网盘内所有文件被删除清空,用户起诉运营商

  李先生称,2011年其申请了某网盘账号,并绑定了开头为138的某手机号码,该号码于2016年注销。多年来其一直使用账号、密码登录网盘,需找回密码时通过邮箱找回,故未对网盘绑定的手机号码作修改。2019年,旧号码被通信公司重新启用,现机主通过短信验证方式登录其网盘,将网盘内所有文件删除且清空,导致其身份证照片、学习论文、工作资料等个人信息泄露。后经李先生询问,对方承认对该账号进行了操作,清空了所有数据,并下载保存了个人隐私信息。

  事发后,李先生通过网盘APP反馈此问题,均未得到解决,故诉至法院,要求网盘运营商恢复网盘数据并赔偿损失。

  该网盘运营商辩称,双方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公司仅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公司对用户在存储空间传输的内容不做修改和删除数据,李先生的网盘是案外人进行删除和清空的;李先生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没有证据证明其隐私权受到侵犯,故请求驳回所有诉请。


  法院:

  于法无据,用户全部诉请被驳回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就李先生在网盘账户中享有隐私权一节,双方庭审中一致认可账号信息及存储数据均属于李先生隐私,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李先生以网盘运营商侵犯其隐私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需举证证明运营商侵权行为成立所具备的4个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一方面,李先生虽主张因网盘运营商系统及制度存在漏洞,造成第三人擅自登录其账户,获悉了其账户信息,对存储资料进行了保存及删除,侵犯了其隐私权,但经审理仅可确定李先生原绑定的手机号确于2019年12月进行过登录,就该登录者对李先生账户信息及存储数据进行过何种操作,李先生未充分举证。另一方面,网盘运营商主张该138号码为李先生原绑定手机号码,在2019年12月进行登录时,系统无法识别为非法登录,符合常理。再者,在2016年至2019年长达3年的时间内,李先生并未申请修改绑定手机号,其自身对账号保管等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现李先生主张网盘运营商存在侵权行为并不成立,且网盘运营商主张恢复原数据技术上无法做到。李先生要求网盘运营商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海淀区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

  运营商对用户隐私负有监管保护义务

  即将施行的我国民法典首次界定了隐私权,对隐私权的概念、保护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足见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视。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均为隐私范畴。其中私密空间指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不仅包含有形的物理空间,还包含虚拟空间,如个人邮箱、个人网络日记、各种网络社交软件等。自然人不愿公开同时又无害于社会利益且不违反法律的一切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自然人就其隐私权享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结合本案来说,网络运营商对用户的隐私负有监管和保护的义务。其应建立用户信息安全屏障,不断进行系统升级维护,在技术上加大对用户隐私权的保护力度。

  此外,网络运营商还需要加强网络监控,在源头上有效阻断他人对网络用户隐私权的侵犯。权利人在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先请求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或自行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固定相应证据,留存他人侵权的事实和过程。接下来,权利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要求其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权利人的个人隐私事项,也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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