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工作年限(在所有用人单位累计工作年限)为十年以下的:
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
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在所有用人单位累计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
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
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
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动者病情较为严重,在法定医疗期内尚无法治愈的,可以继续请病假。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请病假不来上班,就认定劳动者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地区有不同观点。单就深圳地区而言,医疗期满后继续请病假的,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支付工资。因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很明确规定,只有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请病假的员工才可以要求支付病假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医疗期满后,只有在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者恢复如初,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劳动者没有留下大的后遗症,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用人单位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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