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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追索抚养费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2020-3-16 22:25
标题: 追索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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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运城盐湖区法院执行局鱼晓辉法官通过电话、微信媒介联系,顺利执结一起因家庭纠纷产生的追索抚养费案件。

2020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向盐湖法院申请执行董某某应按调解书支付的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孩子抚养费6400元。由于疫情防控期间不能传唤当事人,案件进入执行办案流程系统后,鱼晓辉法官当即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联系,了解申请人的诉求、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及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缘由等信息。

得知被执行人是因未能和申请人进行有效沟通且无法按时探视孩子才拖延支付抚养费后,鱼晓辉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电话里进行耐心劝说,同时针对探视孩子等问题对二人进行调解。随后,被执行人明白自己的做法即违反了双方达成的约定也违反了法律规定,表示积极履行义务,同时提出了和解的要求。

在进一步确认双方诉求后,鱼晓辉法官电话告知了双方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外出活动的各项规定,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微信群组调解,将双方的意见诉求进行交换沟通,对双方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被执行人在达成诉求后当即履行了全部的支付义务,同时申请人也申请结案。至此,该起抚养费执行案件圆满执结。

大同法制网释法:抚养费的本质是子女向父母要求负担的费用,无论如何,孩子健康快乐成长是天下父母的共同心愿。两人离婚后,一方面,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一方应在自己所能负担的能力范围内尽量多支付费用,从而给孩子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尽可能多地提供保障;另一方面,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一方应当怀有一种理性、平和的心态去对待此类问题,既要站在自己和孩子的角度考虑,又要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避免因滥诉、缠诉给自己带来困扰。(来源:运城盐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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